英屬維爾京群島(BVI)政府對《2004年BVI商業(yè)公司法》(修訂)進行了重要修改,并正式頒布了《2024年BVI商業(yè)公司法(修訂)》(以下簡稱《修訂案》)
《修訂案》的出臺旨在確保BVI的金融服務行業(yè)繼續(xù)符合國際標準和保持最佳實踐。通過引入一系列新的規(guī)定和變更,BVI政府希望進一步加強其法律和監(jiān)管制度,以適應全球商業(yè)環(huán)境的變化。
以下是對該《修訂案》主要修訂內容的概述:
▍《修訂案》要求每家BVI公司都需要向BVI公司事務注冊處(登記處)提交其股東名冊的副本,除非公司獲得豁免。
▍上市公司和某些類型的投資基金將豁免此要求。
▍在某些情況下,提交給登記處的股東名冊可以被相關機構和執(zhí)法部門查閱,但公眾通常無法訪問,除非公司選擇將其公開。
若有代持股權的,公司還需要向登記處提交《修訂案》規(guī)定的信息,包括被代理人的姓名、地址和停止相關身份的日期,以及代持人停止成為股東的日期。
▍《修訂案》明確了“實益所有人”的定義,并確認了長期以來的立場,即實益所有權必須包括所有權和控制權。
▍公司需要將實益所有權信息提交給登記處,而不是實益所有權安全搜索系統(tǒng)。此信息將不對公眾開放。
▍實益所有權信息需要在BVI公司成立后30天內提交。
BVI公司任命首任董事的時間將從六個月縮短至15天。此外,董事登記冊的副本需要在首任董事任命后的15天內提交給登記處。
▍BVI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結束后的9個月內提交其年度財務申報表。
▍年度財務申報表必須包括常規(guī)形式的資產(chǎn)負債表,并且未要求使用任何特定形式的會計準則。
▍所有BVI公司被要求保留充分說明和解釋公司交易的會計記錄與相關文件。
豁免條款:
上市公司、受BVI金融服務法監(jiān)管并依據(jù)該法要求向BVI FSC提交財務報表的公司、清算中的公司(但如該公司的年度申報表在清算開始前到期,則其不適用于此項豁免),無需提交年度申報表。
處罰規(guī)定:
逾期未提交年度申報表的公司將面臨罰款,直至最高罰款上限5000美元;如公司被處以最高罰款,且未提交其申報表,則注冊官可根據(jù)該法條將公司名稱從注冊處除名。
▍《修訂案》規(guī)定,可以查閱公司的董事名單,該名單將與公司董事登記冊上的現(xiàn)任董事有關。要查閱公司的董事名單,必須向注冊處提交申請。
▍被任命為候補董事的人必須將其姓名列入公司的董事登記冊。如果被任命為候補董事的人已經(jīng)是公司的董事,則不適用此規(guī)定。但公司必須在其賬簿中記錄該董事作為候補董事的名字。
現(xiàn)行公司在《修訂法案》生效(生效日)之后的6個月內,要遵循提交股東登記冊、名義股東信息(若適用)、實益擁有權信息以及任何指定持牌董事服務提供商信息(若適用)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但是,在生效日之前就已經(jīng)選擇提交成員登記冊的現(xiàn)行公司,不必再提交另一份成員登記冊副本,除非已提交的成員登記冊中并未包含所有必要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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